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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各设区市财政局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建设局、审计局:
   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,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,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,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,根据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财建[2004]369号)文件规定精神,省财政厅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建设厅、审计厅制定了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,现予印发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,请及时向我们反映。


福建省财政厅
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福建省建设厅
福建省审计厅
 二○○七年十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