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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

各设区市建设局(建委)、规划局、房管局、园林局、公用局、执法局(市容管理局),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、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:
  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)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  附件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


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一一年二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