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税费调整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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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设区的市建设局、各有关单位: 根据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(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)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闽地税政三〔2002〕3号)精神,从二○○二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停止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。为此,现对建设工程造价税费作如下调整,请予执行。 一、建设工程造价的税金及附加费(含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费)按有关规定的计算方法调整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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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凡二○○二年一月一日后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办法调整,但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。 三、厦门市可按当地税费规定参照以上办法计算税率。 二○○二年五月十六日 |